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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大连下发通知:这些行为将受到联合惩戒
来源:半岛晨报
2020/02/27 10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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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栏:地方推进情况

       特殊时期,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外重要,关乎疫情防控成效,关乎经济平稳发展,关乎社会和谐稳定。

  近日,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《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进一步加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,并实施联合奖惩措施。《通知》中先后明确了多个企业、公民失信行为及处罚措施,同时也明确了多项信用良好行为及奖励措施。

  企业复工重点监管处罚六大行为

  《通知》表示,加强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,推动企业履行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。按照我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,指导企业签订《疫情防控承诺书》并进行公示,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督促企业增强维护职工健康、做好防护工作的意识和责任。重点加强对六项行为的监管处罚和信息归集力度。

  1.未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复工复产规定;

  2.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;

  3.未进行出入管理、食堂管理、宿舍管理等工作;

  4.未采取一定的疫情防控消杀措施,影响复工后生产生活安全;

  5.未调整优化工作方式,缩小人员活动范围,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聚集活动;

  6.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。

  对于上述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,有关单位可以依法将其列入重点警示名单,对其发出警示,并及时推送至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,纳入信用记录。

  明确六大良好行为七项奖励措施

  《通知》明确,加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,实施联合奖惩措施。在疫情防控期间,各相关部门要按照“守信激励、失信惩戒”的要求,进一步强化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,依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。对信用良好的实施正向激励,提升企业和公民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
  六大信用良好行为分别是

  1.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;

  2.直接参与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;

  3.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公民和单位;

  4.面对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紧缺情况下,主动转产、扩产的;

  5.积极支持疫情防控,捐赠医用耗材、防护用品等物资及善款的;

  6.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,积极复工复产,抢抓重大项目、重点工程进度,落实好稳岗政策,取得显著成效的。

  七项信用激励措施分别是

  1.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,实施绿色通道、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;

  2.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,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

  3.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,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;

  4.在教育、就业、创业、社会保障等领域,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,对直接参与全市确诊病例救治、参加统一组织驰援外地医务工作者的子女给予教育政策照顾;

  5.在行政监管的日常检查、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;

  6.在“信用中国(大连)”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;

  7.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。

  企业、公民的这些行为将受到处罚

  《通知》明确,对企业和公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、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失信行为,采取惩戒措施。《通知》中针对企业及公民的失信行为分别归纳了十项。

  其中企业失信行为包括

  1.隐瞒、缓报、谎报重点关注人员情况及复工后未如实上报有关信息的行为,重点关注人员包含新冠肺炎确诊患者、与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、其他需要开展隔离(医学观察)的人员等;

  2.组织聚会聚集或提供聚集场所;

  3.非法贩运、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;

  4.生产、销售伪劣的防治、防护用品;

  5.以研制、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、控制疫情的用品等名义,诈骗公私财物;

  6.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,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、污物、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,造成环境严重污染;

  7.虚假宣传、哄抬物价、囤积居奇、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;

  8.零售药店、公共交通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;

  9.未遵守复工复产相关规定,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;

  10.违反市、区(县)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、命令的其他行为。

  公民失信行为包括

  1.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、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、发热症状的;

  2.居家隔离期间随意串门、组织或参与聚集性活动的;

  3.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、隔离或治疗,在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,扰乱社会秩序的;

  4.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,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;

  5.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、身份核查登记的;

  6.造谣传谣,编造、转发、传播不实信息的;

  7.非法聚集、滋扰闹事,妨碍医疗机构、疫情防控检查点正常秩序的;

  8.故意伤害、殴打、恐吓、侮辱、诽谤医务人员、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;

  9.哄抢、侵占、挪用、损毁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;

  10.违反市、区(县)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、命令的其他行为。

  六项举措严惩失信行为

  《通知》中明确了六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,其中包括:

  1.实施限制股票发行、招标投标、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、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;

  2.实施限制获得授信、乘坐飞机、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;

  3.实施通报批评、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;

  4.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,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;

  5.按干部管理权限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

  6.国家、省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。

  有些行为暂不纳入失信记录

  《通知》提出,要优化信用服务模式,落实便企惠民措施。

  首先,开设信用修复“绿色通道”。成立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小组,开通信用修复热线,压缩修复时间、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,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从初审、复核和终审,全程开辟绿色通道服务,并通过“信用大连”网站为企业提供免费信用修复培训、免费信用报告等最便利的服务,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,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信用环境。

  其次,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力度。即将入驻我市“信易贷”平台的金融机构,要单列信贷计划,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,为项目开工复工、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临时资金支持。

  第三,探索建立信用豁免机制。因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和疫情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延迟交货、延期还贷、合同逾期、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,在社会危害和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,暂不纳入失信记录、不实施失信惩戒。